宋人是否也是租房一族?
  发布时间:2023-01-27 09:30   来源:​ 城市怎么办

在宋代,商品经济高度发达,社会相对稳定,人口流动十分频繁。很多宋人像现代人一样也都喜欢往大城市挤,这使得当时的房地产市场十分火爆,房价也长期高企。

根据专家估算,北宋后期的汴梁市区人口密度达到了12000—13000人/平方公里,南宋淳祐年间临安府市区内人口密度达到了21000,甚至在咸淳年间可能达到35000。要知道今天纽约、巴黎、香港的人口密度大致为8500以下,就是东京、北京的人口也都在15000以下。在古代,城市化水平远不如现代的历史阶段,人口密度居然超过了当今的国际大都市,可见宋代大城市的人口聚集水平。

在这种人口高密度的情况下,大城市的房屋供应自然难以跟上,房屋的销售价与租赁价也会越推越高。北宋前期汴梁的一套大宅要一万贯铜钱,到了北宋末期这个价格则上涨到十万贯,以购买力折算成人民币,也至少5000万元以上。有宋人就感叹“重城之中,双阙之下,尺地寸土,与金同价,非熏戚世家,居无隙地”。购置房产不易,自然只能租房居住。

作为北宋首都的汴梁房价太高,宋朝政府一直没有为京官提供官邸,所以许多大小官员都买不起房子,只好当“租房一族”。北宋名臣韩琦就说过:“自来政府臣僚,在京僦官私舍寄居者,比比皆是。”欧阳修曾官至“知谏院兼判登闻鼓院”,相当于议会议长兼高级大法官,还是只能租住简陋房子。他曾写诗抱怨说房子一到下雨就漏水。同样官至高位的苏辙,年过七十仍然租房住,看到朋友李廌乔迁新宅,在诗中直白表达了自己的无比羡慕。到了晚年才在二线城市许州盖了三间新房,喜难自抑,写诗表达激动心情:“平生未有三间屋,今岁初成百步廊。欲趁闲年就新宅,不辞暑月卧斜阳。”

甚至宋真宗时的副宰相去世,由于租住在狭窄陋巷中,皇帝前去祭拜,发现马车都进不去,步行至门口,为其叹息。后来到宋神宗时,政府才拨款在皇城右掖门之前修建了一批官邸,但是这批官邸也基本要官居一品的少数官员可以入住,其他大小官员仍然租房凑合。

当然,租房需求大自然使得租赁市场火爆,当时有房产可出租的人基本都可衣食无忧。南宋时,建康府(南京)租房主至少每天收到的房租都有二三十贯钱,这在当时都够一个十口之家伙食费了。正因此,许多豪贵之家都热衷投资房产,许多官员更是利用权力违规经营房地产业,每日租金就可以有120贯。

宋朝政府为了解决这一“居大不易”问题,在首都和各州设立专门经营官地和公屋租赁业务的“店宅务”。《宋会要辑稿》记载:左右厢店宅务,掌官邸店计直、出僦及修造、缮完。“店宅务”履行监管职责,适时制定房屋租赁管理办法,规范房产出租者、承租者的权利与义务,稳定租赁市场。

“店宅务”设置了类似于现今“公租房”的官营公屋,以公屋平价出租的方式引导解决住房问题。《宋会要辑稿》写道,真宗初年开封有公租房“二万三千三百间”,神宗时官属“赁屋一万四千六百二十六间,空地六百五十四段,宅子一百六十四所”。公租房中既有一般房屋,也有居住面积相对较大的宅院。官府提供公租房给所需者,规定只能自住而不允许转租,以杜绝“二房东”。鼓励民房出租,也鼓励住房需求者赁房居住。如仁宗天圣二年(1024)四月即诏:“开封府民有赁店宅务客店者,与免诸般差遣”。对赁房居住的官员则给予住房补贴,如熙宁三年(1070)诏:“寺丞月添支钱十五千,主簿京朝官十二千,选人十千,无廨舍者月给宅钱五千”。

面对不断上涨的房价,宋代政府也出台许多“限购”政策。宋真宗咸平年间,朝廷申明一条禁约:“禁内外臣市官田宅”,不准官员购买政府出让的公屋,把购买机会让给底层平民。对官员也实施“第二套房限购”政策,“诏现任近臣除所居外,无得于京师置屋”,现任高官除了现在住所,禁止在首都再添购房产。

除了限购之外,宋人也通过收取税赋对住房市场进行调控。《宋史》记载五大类税赋,“曰城郭之赋,宅税、地税之类是也”。房屋成为资产税中的主要组成部分,房地产交易中的契税也被列为主要税种。宋初就规定,凡田宅交易都要照章纳税,到官府办理房产买卖合同,缴纳契税,时称“印契钱”。房地产买卖通过官府办理手续的,称红契。凡私相交易的为白契,相当于“小产权”,不受官府保护。租赁房屋要签订名为“赁历”的租赁合同。在房产买卖与租赁活动中,买卖租赁契约发挥着相当重要的作用。在宋代司法实践中,凡“交易有争,官司定夺,止凭契约”。

对宋代的房地产经纪人“庄宅牙人”也采取了一定规范措施。宋代政府对牙人入职资格、职业能力、居间业务、权利义务、职业规范等作出明确规定,把牙人纳入到房地产市场管理体系之中,为牙人发放从业执照“牙人身牌”,制定《牙保法》,建立起行业组织“牙行”,可谓“官中条令,惟交易一事最为详备。”牙人之制对促成房地产交易,发挥着牵线搭桥的重要桥梁作用,有利于住房市场的良性发展。

大城市的租房人数较多,房租费用事关民生,宋代政府也十分注重房租的直接调控,并时常发布减免房租的诏令。北宋真宗年间,店宅务曾向朝廷报告说,京城市民租赁的公屋,由于所纳租金低廉,导致店宅务收入过少,请求政府批准提高赁价。宋真宗不仅拒绝了这一请求,还在大中祥符三年立下法令:“在京店宅,自今止以元额为定,不得辄增数剗夺。违者,罪在官吏。”宋徽宗在大观元年更重申:“自今后京城内外业主增修屋业,如不曾添展间椽地步者,不得辄添房钱。如违,以违制论。”宋代政府也根据情况适当免除租金,比如官营租房的房租从签约生效的第六日起算,前五日免租金。这是为了给住户五天搬家和收拾物件的时间,可谓非常的人性化。又比如,“诏:以雪寒,店宅务赁屋者,免僦钱三日”,则是在极端天气大雪天免除公租房的日房租。当时政府甚至有时诏令让私房也与公屋一起减免租金,惹得一些人非议。

审核:施剑

  作者:高健  编辑:陈俊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