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第六险”发挥重要作用
  发布时间:2022-01-24 09:20   来源:城市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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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险”让失能老人更有保障

随着我国人口老龄化加剧,越来越多的失能、半失能老人面临着“医院不能养,养老院不能医”的困境。同时由于家庭小型化,子女无法有效承担养老照护责任。“社保第六险”——长期护理保险应运而生,它可以减轻家庭照护负担,提高失能老年人护理质量,让医疗资源得到合理利用,护理机构得到充分发展。

长期护理保险是为因年老、疾病或伤残而丧失日常生活自理能力,需要长期照顾的人提供护理费用或护理服务的保险,被称为“社保第六险”。它是一种以互助共济方式筹集资金、为长期失能人员的基本生活照料和与之密切相关的医疗护理提供服务或资金保障的社会保险制度。长期护理保险以购买服务的方式为参保人提供专业长期护理服务,而不仅仅是货币补贴。

2016年6月27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印发《关于开展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的指导意见》,决定在河北省承德市、吉林省长春市、上海市、重庆市等15地开展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标志着国家层面推进全民护理保险制度建设与发展。2020年9月,经国务院同意,国家医保局会同财政部印发《关于扩大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的指导意见》,长期护理保险试点城市增至49个。2021年7月,国家医保局办公室会同民政部办公厅出台《长期护理失能等级评估标准(试行)》,使失能人员的评估指标、评估实施和评估结果有规可循,促进长护险的实施更加规范。随着长期护理保险制度不断发展完善,让养老有了更多选择。

《2020年全国医疗保障事业发展统计公报》显示,2020年长期护理保险定点护理服务机构有4845个,护理服务人员数19.1万人。截至2021年,全国49个长期护理保险试点城市参保人数已超过1.4亿人,累计160万失能群众获益,年人均减负超过1.5万元。随着我国人均预期寿命不断提高,因高龄而失能的老人也越来越多,这给家庭带来巨大的照护压力。多病共存的失能老人不仅需要生活照料,还需要专业的医疗护理。随着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的实施,护理市场的发展将与其相辅相成,更好满足失能老人长期护理的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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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第六险”更符合我国国情

我国在2000年就已进入老龄化社会,长期护理已经成为经济社会发展亟待解决的一个社会性难题。一方面,长期护理的社会需求旺盛。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数据中显示,60岁以上人口占比为18.70%为26402万人,其中65岁以上占13.05%有19064万人。另一方面,人口老龄化的进程与城镇化加速、家庭结构小型化、空巢化相伴随,“421”甚至是“842”的三代家庭人口结构模式,使年轻人无论时间还是精力都无法有效承担家庭照护责任。由于长期护理保障不足,不少老年人在需要护理时选择长期住院,导致了医疗资源的浪费。为此,开展长期护理保险试点是应对老龄社会的制度安排,也是共享发展成果的一项民生工程。

长期护理保险不仅保障当前老年失能人口,也是所有人步入老年阶段后的护理风险保障。以实施强制性的社会保险为主要选择,建立多层次的长期护理保障体系,更适合中国国情。如果单纯依靠商业保险提供长期护理保障,中低收入人群会“够不着”。如果靠普惠性的政府长期照护补贴,保障水平过低,财政负担重,不具有可持续性。现在我国实行社会保险为主体的多层次保障模式,可以更好地发挥保险大数法则和风险共担的优势,实现全人群的互助共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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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索“第六险”试点地区成效显著

长期护理保险作为一种保险制度,谁能参加、缴费多少、是否能稳定筹资运行等基本问题受到广泛关注。在试点中,各地探索长期护理保险作为独立险种进行筹资,从参加城镇职工医保的人群起步,筹资从其缴纳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中划出,并由商业保险公司经办,向长期护理机构购买专业服务。经评估失能等级后,参保人可享受相应的服务。在一些试点城市,参加长期护理保险的失能老人每月可享有1000元至2000元不等的专业护理服务,既减轻了家庭负担,老人生活质量也得到明显提高。还有一些试点地区,因为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的实施,长期护理服务机构不断发展壮大,很多长期占据医院床位的失能老人转至护理机构,使医疗资源得到更合理的利用。

北京的试点工作已探索出一套可行模式。在参保缴费上,参保人员包括城镇职工和城乡居民(不含学生、儿童),筹资标准均为180元/人/年,城镇职工由单位和个人同比例分担,其中单位缴费部分由职工基本医保统筹基金划转,个人缴费部分从其基本医保个人账户代扣代缴;城乡居民由财政和个人同比例分担。在待遇保障上,将符合条件的护理院、护理站、养老院和社区养老驿站等机构纳入长期护理保险定点护理服务机构,分为机构护理、机构上门护理和居家护理三种服务方式,为失能人员每月提供人均3000元的护理服务。

青岛在试点过程中针对失能老人的不同情况,将长期护理保险护理服务分为“专护、院护、家护、巡护”四种保障模式。“专护”主要针对重症失能老人,在二三级医院专护病房接受较高医疗条件的医疗护理。“院护”主要针对终末期或临终关怀老人,入住专业护理服务机构或具有医疗资质的养老机构接受长期医疗护理。“家护”和“巡护”是指参保人根据家庭实际和本人(家属)意愿,在家庭或没有医疗资质的养老院居住,由护理服务机构(或村卫生室)医护人员定期或不定期上门提供医疗护理服务。

我国老年人口数量庞大,积极应对老龄化、解决失能老人长期护理难题的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已在试点中破题。但仍存在相关政策有待细化、筹资标准有待统一等问题,而且护理服务供给不足、护理从业队伍欠缺也是其未来发展的限制性因素。今后,还需继续完善制度各项环节,统一和规范各类标准,创新监管、考核机制,不断推进探索实践,使其更加符合人民需求、符合地方实际,纾解人们的养老之忧,为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贡献更大力量。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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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核:接栋正

  作者:刘悦  编辑:陈俊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