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解“中国式”托育之困,日本普惠性托育有哪些可借鉴?
  发布时间:2021-08-16 09:48   来源:城市怎么办

一、家长一边喊“贵”,机构一边喊“穷”

2019年4月,国务院出台《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及相关文件,中国的托育行业进入发展元年。目前,我国3岁以下婴幼儿有5000多万人,入托需求高达48%,而实际入托率仅4%,随着人口老龄化和家庭规模小型化,家庭托幼功能有所弱化,婴幼儿家庭的托育服务需求日益增长,“4+2+2”的家庭结构使得托育成为了民生刚需。根据2020年的一项调查,19%的家长不考虑入托是由于托育机构收费偏高。与此同时,托育机构却因面临疫情等不确定风险因素以及机构选址、师生配比等运营压力而倾向于走较高端托育。有从业者表示,在一、二线城市不走高端路线,开办托育机构几乎没有盈利空间。“入托贵”成为阻碍适龄幼儿进入托班的主要问题,“办托难”却成为降低托育机构办托积极性的重要障碍。

二、日本普惠性托育服务实践:保育支援新制度

为应对日益家具的人口老龄化趋势,日本自2015年开始实施保育支援新制度,以“可获得”“可负担”和“有质量”为目标牵引,加快普惠性托育服务发展,在有效降低育儿家庭经济负担的基础上,其托育服务的有效供给和育儿家庭托育服务利用率均得到显著提高。在保育支援新制度的基础上,2017年6月日本宣布实施“育儿安心计划”,努力实现普惠性托育服务覆盖全部育儿家庭。相较于1947年出台的保育支援制度,保育支援新制度针对“保育不足”认定基准僵化、保育所提供的托育服务内容单一、育儿家庭经济负担沉重等问题改进完善。

增加托育服务申请事由覆盖范围。保育支援新制度通过增加托育服务申请事由种类,扩大了托育服务覆盖育儿家庭的数量和类型,托育服务的可获得性得到显著增强。

赋予托育供求双方自主选择权。婴幼儿监护人有权根据其实际需求灵活调整托育服务时间,可根据需要选择“延长托育”服务,开展“临时托育”、“夜间托育”、“访问托育”等多种类型服务满足育儿家庭需求。

改善保幼二元化体制。通过推进“保幼一体化”整合保育所和幼儿园资源,放宽保幼一体化幼儿园监管标准,提高托育服务机构运营效率,增加托育服务有效供给。

调动多种社会力量强化托育服务供给能力。提供“小规模托育”、“家庭托育”、“居家访问型”托育等多种托育服务。通过向企业发放“助成金”等多种形式鼓励企业参与“企业主导型托育事业”。向东京等高房价地区托育服务机构提供房屋租赁补助金,降低托育机构运营成本。采用“容积率缓和特别措施”放宽住宅建设项目容积率标准,鼓励不动产开放商在住在建设项目中增设托育机构。灵活运用国有土地、城市公园等限制土地资源,集约利用学校等国有资产增加托育服务机构建设用地和房屋供给。

实施托育服务与早期教育免费制度。2019年10月1日日本政府将消费税率由8%提高至10%,并将消费税增收部分重点用于实施婴幼儿托育服务与早期教育免费制度。该制度显著减轻了日本家庭的育儿经济负担,对提高托育服务利用率,促进托育服务向普惠性发展起到了重要的推动作用。

执行“公定价格”体系。“公定价格”是按照全国统一标准的保育服务价格体系,各地方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对“公定价格”进行调整,并依据“公定价格”向保育机构支付托育服务费用。“公定价格”将以往由厚生省提供全额运营经费改革为根据“公定价格”向托育服务机构支付基本和额外两类,不仅丰富了补贴类型,还有利于促进机构提高服务质量,丰富服务种类。

三、鼓励“可获得、付得起、有质量”的普惠性托育

推动0-3岁婴幼儿托育发展,既要减轻家庭的托育负担,也要调动托育机构办学积极性。在拓展普惠性托育服务受益范围的基础上充分调动多种社会资源,提高托育服务供给能力,确保托育服务“可获得”;实施托育服务普惠制度并完善配套多种支援措施,保障托育服务“可负担”;通过运用价格杠杆、行政建馆等多种措施,配合完善的托育服务机构配置标准和多途径的监督管理机制,保证托育服务质量。普惠性托育具有“可获得、付得起、有质量”的特点,发展普惠性托育服务或许是有效解决托育刚需的一剂良方,将成为减轻育儿家庭负担、提高婴幼儿早期养育水平和实现人口均衡增长的重要手段。

参考文献:

1.张建:《日本发展普惠性托育服务的多维行动路径》 ,《比较教育研究》,2021年第43期。

2.肖子华:《日本托育情况及育儿支持制度的启示》,《人口与健康》,2020年第9期。

供稿:张菲

审核:接栋正

  作者:  编辑:陈俊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