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残疾人社区服务的多元主体构成
  发布时间:2021-06-01 09:56   来源:城市怎么办

扶残济困是中华民族优秀的文化传统,《礼记·礼运》有载:“大道之行也,天下为公,选贤与能,讲信修睦。古人不独亲其亲,不独子其子,使老有所终,壮有所用,幼有所长,鳏寡孤独废疾者,皆有所养。男有分,女有归。货恶其弃于地也,不必藏于己。力恶其不出于身也,不必为己。是故谋闭而不兴,盗窃乱贼而不作,故外户而不闭,是谓大同”。“废疾皆有所养”,即“大同社会”对残疾人弱势群体的保障。

千百年来,人们从未停止对“大同社会”的向往。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我国社会主要矛盾已经转化为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未来的发展要把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作为奋斗目标。作为人民的一员,残疾人的美好生活也应受到关注。习近平总书记曾指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残疾人一个也不能少”,在全面巩固小康社会建设成果的进程中,继续关注并满足残疾人美好生活需要,是建设新时代“大同社会”,也即“美好生活共同体”的必然要求。社区是残疾人展开美好生活的基本单位,如何以社区为中介让残疾人群体融入社会生活、获得更高的生活质量,是残疾人事业发展的基础,也是高水平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的重要内容。在此过程中,城市残疾人社区服务至关重要。

所谓城市残疾人社区服务,是以现有的城市社区服务为基础针对残疾人提供的有效服务,目的在于帮助残疾人克服社会生活中遇到的各种障碍。现阶段,我国残疾人社区服务的主体主要由以下几部分构成:

1.政府组织,包括民政部门、教育部门、卫生部门、残联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以及街道办事处等。政府部门在残疾人社区服务中发挥主导性作用:首先,政府可以发挥行政力量、调动社会资源,为残疾人社区服务的展开奠定制度基础和物质基础;其次,制定相关社会政策并利用组织制度上的优势进行自上而下的传达和执行;再次,作为服务供应方为残疾人提供包括教育、康复、医疗、就业、社会救助、无障碍建设等社区服务项目;最后,管理和协调其他服务主体,共同推进城市残疾人社区服务发展。

2.市场组织,即以营利为目的的经济组织。计划经济时代,国家专门设立了残疾人托养照料机构和相关社会福利企业以为残疾人提供生活保障。改革开放后,这些机构和企业受到市场经济的冲击逐渐没落,其原先承担的社会责任转接到自负盈亏的企业身上。一般来说,企业通过以下路径介入残疾人社区服务:一是增设残疾人就业岗位,提高残疾人就业能力;二是为残疾人社区服务提供必要的资金支持;三是利用企业资源提高社会残疾人医疗和康复福利;四是通过企业志愿者队伍建设加强社区残疾人服务。

3.社会组织,指政府和企业之外的不以营利为目的的民间组织,包括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组织等。这类组织以志愿服务为原则,具有一定的草根性,其之于残疾人社区服务的作用在于以下几点:一是可以实现对政府和市场在残疾人社区服务方面的功能代偿,弥补它们在社会福利功能方面的不足;二是承担协助政府部门了解并服务社区残疾人的生活需求,并为之提供精准服务的功能;三是肩负着向残疾人群体宣传政府相关法规政策的任务,并在法规政策的约束下为残疾人提供更多样的服务选择。

4.社区居民委员会。社区居委会是居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但由于其承担着区级政府和街道办所托付的职能,因此也带有半官方的性质。在“小政府、大社会”成为城市治理主流理念的发展进程中,社区居委会是残疾人社区服务最直接的执行者,一方面负责完成上级机构下派的服务任务;另一方面直接了解残疾人需求,并及时向上级政府部门如实反映。同时,社区居委会也是上述各部门间的协调者和监督者,一来协调社会关系,力求发挥最大的合力作用;二来监督政府部门资源配置的合理性、社会部门服务过程的非营利性,并对服务受益者的实际情况进行确认等。

以上组织共同构成了残疾人社区服务的主体,从职责分工来看,政府组织提供的大多为政策支持和物质支持;市场组织主要提供经济方面的支持,如培养就业能力、提供就业机会等;社会组织提供文化服务、劳务服务方面的支持,三者的服务共同通过社区居委会得到执行。这些不同的服务主体在内容上也存在重合和交叉的关系。职责上的重合和交叉具有一定的优点,即各部门间可以相互配合、形成合力,共同消除残疾人融入社会共同体的的各种障碍;但同时也存在显而易见的缺点,即有可能带来工作的无效重复,或是在处理事务方面相互推诿,而忽略了为残疾人群体服务的根本出发点。

残疾人社区服务的最终目标在于为残疾人生存和发展创造良好的物质条件和精神条件,促使残疾人在事实上成为社会平等的一员,实现从“边缘的社会人”向“真正的社会人”的身份转变,并实现充分参与社会生活的基本权利。同时,发展残疾人社区服务,也有利于促进中国人权事业的发展,充分显示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有利于体现社会公平公正,推进全体社会成员共享改革开放的发展成果;有利于调动残疾人参与社会活动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力,发挥残疾人的主观动能性,是促进残疾人共享小康社会建设成果的重要举措和重要内容。

为进一步加强残疾人社区服务,2019年8月,浙江省残联、发改委、民政厅、财政厅、卫健委、人力社保厅、税务局等7部门印发《浙江省残疾人联合会等七部门关于推进“残疾人之家”规范化建设的意见》(浙残联发[2019]27号);2020年1月,杭州市残联等7部门下发了《关于加快推进“残疾人之家”建设的通知》(杭残联[2020]1号);同年4月,市残联、卫健委印发了《关于高质量推进“残疾人之家”规范化建设的通知》,为推进“残疾人之家”星级提升、规范化建设注入了强大支撑力和源动力。在此过程中,政府不断发挥其主导作用,以党建为引领,充分调动各类组织的积极性,通力合作,为残疾人提高生活质量、实现美好生活贡献力量。

参考文献:

[1]杨玉宏.城市残疾人社区服务多元主体建设研究[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20年。

[2]王磊.残疾人社会服务研究[M].北京:科学出版社,2020年。

[3]佚名.让城市更有爱!让生活更美好!浙江省纳斯助残发展中心正式启动[OL].

http://town.xsnet.cn/2019_subject/gljkjs/msss/3083188.shtml

供稿:来晓维

审核:毛燕武

  作者:  编辑:陈俊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