习近平总书记曾对文物工作做出重要指示,要求“提高素质能力和依法管理水平,广泛动员社会力量参与,努力走出一条符合国情的文物保护利用之路”。李克强总理也做出批示指出:“要积极动员各方力量,努力形成全社会参与文物保护的新格局,让宝贵遗产世代传承、焕发新的光彩,为繁荣文化事业、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做出新的贡献。”
近年来,文物数量的快速增长,我国不可移动文物总量已经达76万多处,其中国有的占比43.5%,非国有的占比56.5%,这意味着超过半数不可移动文物的保护主体是非国有的企业、社会团体、集体或者个人。随着经济社会快速发展,公民、法人和社会组织等社会力量的主体意识、社会责任意识日益增强,参与国家和社会事务的能力与水平日益提高,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到文物保护中来,是破解文物保护难题的有效途径。
在发达国家,公众参与机制较为完善,社会民众及社会组织百年来一直参与到文化遗产保护实践中,促进了遗产保护制度的完善。公共团体参与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案例最早出现在美国。位于弗州沃农山的一处宅邸是乔治·华盛顿的居住地,1850年后,由于华盛顿的后人无力维持宅邸运转,也无法从政府获得整修的费用,因此决定卖掉房产,唯一的条件就是购买者必须将房产作为历史遗迹进行保护。当一位女士听说后,便号召妇女们为保护沃农山住宅进行募捐。1853年,她组织成立了“保护沃农山住宅妇女联合会”,该组织通过游说成功地募捐了大量资金,利用这些资金买下了沃农山住宅及其周围的地产,并对住宅和周围的环境进行了修缮和维护。如今,沃农山住宅已成为维吉尼亚州著名的旅游景点。
该团体在全美产生了广泛的影响,促进了历史文化遗产保护思想的发展:普通市民认识到自己也可以是历史文化保护运动的倡导者,一个又一个地方性历史保护协会开始自发成立起来。这类社团组织更为突出的贡献是推动了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立法活动,许多文化遗产保护的专门立法都是在社团的推动下完成的,比如说《国家公园体系法》是在约翰·缪尔和其所属协会的共同努力下通过的,《历史遗址与古迹法》是在“美国历史建筑调查组织”以及“平民保护组织”的推动下完成的。这些社团的基本职能是教育国民增强文化遗产意识,接受重要遗产文化和遗产地的馈赠、对遗产文化和遗产地进行科学而严格的管理和保护,确保遗产保护计划的实施。
英国历史遗产的保护也有许多民间组织的参与,纵观英国向现代社会迈进的历程,率先实现了工业化强国之梦同时,亦深陷“要环境还是要发展”的两难困局。诚然,英国社会素有保守主义传统和古典教育形成的文化感知。但是,当工业化高歌猛进发展之时,却也曾严重地威胁着英国的生态环境,尤其对其历史文化遗产造成了难以估量的破坏。
有人敏锐地意识到:人类不仅被赋予对大自然的使用权,同时也负有保护包括自然环境与文化遗产在内的公共遗产的历史责任。这部分人逐渐引导了民众保护文物的公共意识与社会责任感。1877年第一个古建筑保护团体“反对毁坏古建筑组织”在英国成立,这是一个民间文物保护组织,其宗旨是尽可能地保护历史文物古迹的原貌。为此,它主张在修复古建筑的过程中尽可能“修旧如旧”。他们的努力得到了社会大众的支持,并促使国家开始将古建筑保护纳入立法的范围。二战后,大量的民间保护组织如雨后春笋般涌现,至1975年,英国登记的保护团体已达1250个。英国的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已经成为持续性的“群众运动”。比较有影响的保护组织有环境部规定的全国性组织古迹协会、不列颠考古委员会、古建筑保护协会、乔治小组、维多利亚协会等。具有公民意识的群众与具有职业精神的知识分子,是推动英国古迹保护走向纵深的中坚力量。
法国在文遗保护社会参与方面最为突出的成绩就是通过以委托民间社团组织托管的方式来实现对文化遗产的有效保护。目前,法国共有大小不等、功能不一的民间社团组织18000 个,组成了一支庞大的保护文化遗产的生力军。这些民间社团组织主要以古迹、古建筑物保护为主,其产业化经营为文化遗产的保护节约了大量资金,同时有限度地活用也使法国的文化遗产保护工作进入了良性循环状态。独特的筹款制度也能为文化遗产保护提供了源源不断的资金支持,包括历史纪念物基金会、文化艺术遗产委员会和考古调查委员会等,都是法国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主要筹款人。根据前几年的一项调查,法国已经有约2100个基金会,其中绝大多数都与文化艺术相关,这些组织一般由法国民间企业赞助。
法国还是第一个建立“文化遗产日”的国家。文化遗产日活动期间,所有的公共博物馆免费开放,私人博物馆的门票销售会获得税收优惠,从而引导和鼓励在社会公众参与文化遗产保护。每年的“文化遗产日”都有独特而有鲜明的主题,公众围绕主题设计开展活动,法国政府给与充足的财政支持以及相关的税收减免政策支持。同时,在政府的统一部署下,动员全社会,积极参加各种活动。很多民间组织还颁发奖金鼓励文化遗产保护活动,奖励在此领域作出贡献的人士。
在日本,历史文化遗产保护运动以地方居民为中心,并得到专家的协助。1963年至1965年的奈良、京都、镰仓开发案,使人们认识到由于开发而破坏历史环境问题的严重性,其直接的后果就是促成了《古都保护法》的制定。而20世纪60年代的妻龙保护运动,更是促使了日本全国的市民保护运动的组织化。加之各地组织的联盟互动,由妻龙、有松、今井叮联合成立了“历史街区保护联盟”,之后发展为“全国历史街区保护联盟”。从1978 年起,该组织每年与各地的居民一道举办研讨会,通过这种方式,使居民们更多、更自主的参与到历史文化保护运动中来。在日本的文化财产保护社团可以分成两类:一类是由专家学者为会员的,主要负责的是文化遗产的调查研究,为文化遗产管理事业指明前进的方向;另外一类是文化遗产的所有者和爱好者,他们负责文化遗产的修葺、展示、保护和传承。
意大利在文化遗产方面除了拥有较好的先天优势外,也做足了全民参与的“后天功课”,意大利政府每年都会把全国财政预算的1%到2%投入到文化遗产保护事业上。但面对大量的文化遗产,依旧会显得力不从心。为此,意大利政府充分发挥了群众的力量,建立了文化遗产的“领养人”制度。通过招标把古迹的一部分使用权利暂时让渡给经过严格考核的有能力的公众、社会组织或企业,且所有权、开发权和监督保护权都掌控在国家手中,其主要行政事务(人事任免、门票价格、开放时间)也由国家所决定。“领养人”有权利通过使用古建筑而获利,并从其收入中拿出一定份额负担定量的保护和修复工作,这些措施都提高了文化遗产的持续性、周全性。作为“领养人”,可以在不损坏古建筑的基础上,将古建筑作为旅游咨询中心、书店、纪念品售卖点、咖啡厅等场所,也可以用来举办相关文化展览、音乐剧等。因为“领养人”制度使文化遗产有了固定“监护”人、完善的资金扶持途径、和严格的政府监管,这些文化遗产才得以呈现良性循环的发展态势。
除了“领养人”制会缓解一定的资金压力外,意大利的文化遗产保护利用也非常重视运用金融资本和社会资本参与到遗址的保护和运营。《资助文化产业优惠法》,规定企业以及财团在各类文化保护项目中的资金投入可以抵换为税金;每年社会上发行的各类彩票收入的0.8%作为国家文物保护专项资金...这些政策既解决了文遗保护的资金问题,也给企业一个树立良好公众形象的机会,更深化了“文遗保护,人人有责”的公民意识。
历史遗迹的更新与保护是相辅相成的关系,让历史文化与现代生活交相辉映,更能发挥文化遗产的当代价值。今天,越来越多的城市认识到历史文化遗产的价值,她本该就是活态文化生活的一部分。文化遗产产生于人民,也必将服务于人民,如果搬空居民、打造景区,或是以保护的名义将社会力量拒之于一米线外,则会让历史文化遗产失去活力。西藏拉萨市坚持20多年持续整治八廓街环境,提升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水平,实现“保护古城、改善民生”的双赢;北京杨梅竹斜街等一些保护模式比较成熟的历史文化街区,开始布局让居民、社区和社会力量共同参与的区域更新;浙江杭州利用老工业园区和工业建筑打造富有特色的地方博物馆,发展文化创意产业,让文化“软实力”成为城市综合实力的重要组成部分...发达国家的开发路径和我国的特色实践一再表明,在加强保护的前提下,完全可以让历史文化遗产更好融入百姓生活。(供稿:王俊)
参考文献:
赵展慧:《守护城市历史文化的根与魂》,《人民日报》2020年09月11日;
朱晓东:《加快完善社会力量参与文物保护的法律制度》,《社会力量参与文物保护论坛文集》,2016年11月3日;
吴永发:《历史建筑保护的领养机制与社会力量参与途径研究》,《中国名城》,2020年1月5日;
张顺杰:《国外文化遗产保护公众参与及对中国的启示》,《法治与社会》,2009年11月15日;
李冈原:《英国:公民责任与文物古迹保护》,《光明日报》,2013年5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