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外历史街区保护的若干实践案例与启示
  发布时间:2020-08-17 11:26   来源:城市怎么办

从1961年国务院发布《文化保护暂行条例》起,我国文物保护事业历经近60年的发展,已经形成了较为完善的法律保护体系,积累了较为丰富的实践经验,取得了阶段性的显著成效。放眼未来,我国作为一个历史遗存极为丰富、城市发展又极为迅速的国家,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仍然任重道远。

文化遗产是人类共同的财富,保护文化遗产是人类共同的使命。相比于国内,国外发达国家在文化遗产保护领域起步更早,经历了更为漫长的探索和实践,有些做法可以为我们提供借鉴。以下以对历史街区的保护为考察对象,比较国外发达国家的一些实践和做法。

法国历史街区的保护实践

法国对历史街区的保护起步较早, 1913年颁布《历史遗产保护法》(又译《历史纪念物保护法》)和1931年出台《景观保护法》,提到了要对古建筑及周围环境进行保护。1962年又制定了《历史街区保护法》(通称《马尔罗法》),该法律对历史街区的保护规定得更为具体。《马尔罗法》明确规定了政府对文物建筑与历史街区保护的权力,对历史街区的保护和规划,须纳入到城市规划中进行严格管理,保护区内的建筑不得随意拆除,维修或改建须经“国家建筑师”指导。这一做法为欧洲国家所效仿,在各自的《城市规划法》中划定保护区,制定历史街区(或地段)保护法规。

法国建立了中央、地方、民间三个层面的文化遗产保护管理体制。中央层面,文化部下设文化遗产局,负责鼓励对具有历史文化价值的保护区进行建筑创新,对文化遗产进行分类、研究、保护和宣传等。地方层面,设立相应机构负责监督和调查文物古迹的现状和维护情况。民间层面,法国公众参与意识较强,政府通过设立“遗产日”免费开放古迹建筑,让公众了解熟悉文化遗产,增强保护意识,人人成为文化遗产保护的监督者,有的还以私人身份参与对文化遗产的管理。

法国政府对文化遗产保护的资金投入较大,在20世纪90年代,法国文化预算中有15%投入用于文化遗产保护工作;21世纪初每年投入近3亿欧元用以整修维修历史建筑;此外,还成立了文化遗产基金会,赋予权力可以收购濒危建筑物。

意大利历史街区的保护实践

意大利于1950年代形成了较为系统的古城区和历史遗迹保护法规,并于1990年再次颁布古城区保护新管理法。意大利建立了一整套健全的文化遗产保护机构,现最主要的古城与古建筑保护机构为文化遗产部,下设7个办公室,包括考古、古建筑古文物登记、古建筑管理、现代城区保护等。古城内如要新建建筑或修复已有建筑,需经7个办公室一致同意才能动工。

通过参与政府举行的遗产知识普及、文物建筑免费开放、音乐会等各类活动,意大利民众对文化遗产的保护意识较为强烈,许多民间团体成为文化遗产保护的重要力量,无偿为历史遗产保护进行宣传,汇集民间意见,为政府决策提供建议。在文保资金投入方面,意大利每年财政预算投入20亿欧元用于文物保护。1996年通过法律规定,彩票收入的8%作为文物保护资金,每年通过这一项收入可增加文保资金15亿欧元。

日本历史街区保护实践

日本的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由文化部门和城市规划部门这两个相对独立的平行行政体系分管。其中文化部门主管文物和传统建筑群的保护管理,城市规划部门负责与之相关的古都保护和景观保全等保护管理。

日本对历史街区的保护,尤其是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是由学者自下而上推动的。日本于1966年颁布《古都保存法》,但未涵盖对历史街区的保护。随着城市的大规模开发,历史街区不断消失。鉴于不断破坏的现状,金泽市、柳川市、京都市等一些地方政府率先制定条例,予以立法保护。由于地方条例和市民保护运动的推动,日本于1975年对《文化财保护法》进行修订,新设“传统建造物群”这一类文化财产。

20世纪末,随着部分城市人口流失和经济衰退,如何通过历史街区保护为城市带来新的活力,成为日本当时不少城市面临的新挑战。京都市针对上述现状,按“保护、再生、创造”的理念,在城市规划和土地利用中分为自然景观和历史景观保护区、市中心复兴区、城市新功能集聚区等三个区,通过功能的重置激活城市活力。

此外,把历史保护纳入到社区发展,是日本的另一特色做法。日本的历史街区保护运动,起源于1960年代末保护染织作坊、“爱护妻笼会”等活动,1974年成立全国历史街区保护联盟。后来发展成为“社区总体营造”运动,以社区发展为主体,以唤醒社区公民意识和参与公共领域运行为主轴。日本的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从传统以技术取向为主的保护模式,转向关注居民感受和社区居民积极参与的保护模式。

若干启示

世界各国的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既有基于本国国情的个性问题,也有各国都面临的共性问题。通过观察国外的实践,我们可以从中获得若干启示。

一是必须加强立法、完善立法、严格执法。我国要在出台《文物保护法》和各类相关法规条例的基础上,针对法律法规实施的效果和面临的新问题新挑战,进一步完善法律法规体系。同时,徒法不足以自行,必须加大执法力度,赋予文物执法部门应有的权力。

二是提高全体公民参与文物遗产保护的意识。文化遗产是全民的共同财富,保护文化遗产是全民的共同责任。要通过免费开放文物建筑、举办各类宣传普及活动等,增强全民参与文化遗产保护的责任感和使命感。

三是加大文保资金投入,对历史街区等的保护经费,应列入财政预算予以专项补贴。同时,要设立专项保护基金,通过社会各界,多渠道争取资金投入,做到“有钱办事”。

供稿:刘达开

审核:王剑文

  作者:  编辑:陈俊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