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值得更加重视的城市头衔:“历史文化名城”
  发布时间:2020-05-25 09:49   来源:城市怎么办

时下,城市的头衔常常堆叠到令人炫目的地步。如最宜居城市、最具投资潜力城市、全国文明城市、全国卫生城市、国际花园城市、国家中心城市、区域中心城市、全国某某之城、世界某某之都……这种头衔名单可以源源不断地开列下去。然而,有一个头衔却似乎没有得到很多城市应有的重视,那就是由国务院颁布的城市命名:国家历史文化名城。

归根溯源,这才是一座城市文化DNA的名字,一个最值得珍视、最值得骄傲的头衔。如果把一座城市比做一户人家,那么被命名为国家历史文化名城,就好比由国家层面认定其为书香门第、名门望郡。有谁不珍视自己生身所出的家族名望呢?

本文简要回顾历史文化名城保护体系形成的历程,当前名城保护面临的突出问题,以及可能的应对之策。欲识名城,需先了解名城保护体系的三个层次。

一、历史文化名城保护体系

1.何谓文物保护单位

国家设立历史文化名城的目的,是为使那些曾经是古代政治、经济、文化中心或近代革命运动和重大历史事件发生地的重要城市及其文物古迹免受破坏。发其源,由国家层面组织立法立规对文物古迹进行保护,始于1960年代。

1961年3月4日,国务院发布《文物保护暂行条例》,正式规定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省(自治区、直辖市)级文物保护单位、县(市)级文物保护单位三级保护管理体制。同日,国务院公布第一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包括北京故宫、西安城墙、杭州六和塔和岳飞墓等在内共180处文物古迹。

需要注意的是,文物保护单位是法定术语,它不是一般公众容易误解成的文物保护管理单位(尽管它往往配套设有管理单位),而是文物保护的对象,是对确定纳入保护对象的不可移动文物的统称,以及对文物保护单位本体及周围一定范围实施重点保护的区域。具体而言,文物保护单位是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和石刻,通俗地讲,就是文物古迹。

2.何谓历史文化街区

在文物保护体系里,历史文化街区居于文物保护单位和历史文化名城之间,但它的提出却在历史文化名城之后。究其实,在文物保护单位这一“微观”保护、历史文化名城这一“宏观”保护的中间,还有着“中观”保护的现实需要。

1986年,国务院在公布第二批国家历史文化名城的文件中指出:“对文物古迹比较集中,或能完整地体现出某一历史时期传统风貌和民族地方特色的街区、建筑群、小镇村落等也应予以保护,可根据它们的历史、科学、艺术价值,公布为当地各级历史文化保护区”。这是我国首次提出对历史文化街区进行保护的重要举措。

2008年颁布的《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对历史文化街区的定义作了进一步提炼和完善:历史文化街区,是指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核定公布的保存文物特别丰富、历史建筑集中成片、能够较完整和真实地体现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并具有一定规模的区域。相比于1986年的称谓,新的定义增加了对文物古迹真实性、历史城区传统格局的重视,表明对文物保护有了新的认识,逐步与世界文化遗产的保护理念接轨。

3.何谓历史文化名城

1961年建立的全国、省、县三级文保单位的体制,把单体建筑或遗址作为保护对象,易于操作,覆盖面广,发挥了积极的保护作用。随着城市建设更新带来的新情况日益复杂,这种仅着眼于“点”的保护体制对文保需求而言,已经显得远远不够。有鉴于此,20世纪80年代初,北京大学侯仁之、原国家建设部郑孝燮、故宫博物院单士元三位先生提议尽快公布一批文物古迹丰富的历史城市。文物保护亟需从点扩展为面,以解决城市发展新情况带来的新问题。

1981年,国家建委、国家文物局等部门向国务院提交《关于保护我国历史文化名城的请示》报告。1982年2月,国务院正式公布第一批国家历史文化名城,包括北京、西安、南京、杭州、绍兴等在内共24座城市。1982年11月,国家《文物保护法》正式出台,明确规定:保存文物特别丰富并且具有重大历史价值和革命纪念意义的城市公布为历史文化名城。

根据2008年公布的国务院《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申报国家历史文化名城需要具备五项条件:第一、保存文物特别丰富;第二、历史建筑集中成片;保留着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第四、历史上曾经作为政治、经济、文化、交通中心或军事要地,或发生过重要历史事件,或其传统产业、历史上建设的重大工程对本地区的发展产生过重要影响,或能够集中反映本地区建筑的文化特色、民族特色。第五、在所申报的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范围内应当有2个以上的历史文化街区。

五项条件中前四项属于定性,同时也是申报名镇、名村的条件。唯有第五项属于定量,而且是只针对申报历史文化名城提出来的条件。历史文化街区对于历史文化名城,重要性不言而喻。

截至当前,国务院共集中公布了三批国家历史文化名城,并经陆续增补,现有国家历史文化名城134座(海南省琼山市、海口市先后公布为国家历史文化名城,因琼山市后设为海口市琼山区,住建部、国家文物局进行相关统计时计其为一座城市),遍布大陆31个省、市、自治区。

从行政区划看,这134座城市既有直辖市、省会城市、地级市,也有县级市和县城,如浙江省龙泉市(2017年公布)、安徽省绩溪县(2007年公布)等;此外,还有市辖区,如河北省秦皇岛市的山海关区(2001年公布)。可见,国家历史文化名城的命名完全着眼于历史文化遗产,既不限城市行政级别、也不看城市经济体量,可说是所有城市头衔里最不“嫌贫爱富”的一个。

文物保护单位、历史文化街区、历史文化名城的分层次保护体系,已经较为完备。尽管如此,依然无法全部囊括一些有价值的建筑遗存。为免遗漏,应保尽保,《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还提出了历史建筑的概念:历史建筑,是指经城市、县人民政府确定公布的具有一定保护价值,能够反映历史风貌和地方特色,未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也未登记为不可移动文物的建筑物、构筑物。

二、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若干问题

1.破坏社会文化网络。2012年和2017年,住建部和国家文物局两次对全国历史文化名城进行评估检查,两次对若干保护不力的国家历史文化名城通报批评。我们从通报中可以发现,他们的问题大多与采取不当的城市开发建设模式有关。其开发建设逻辑是,对认为无需保护的建筑,人员全部搬迁、建筑一拆了之;对认为需要保护的建筑,则建筑进行保留,人员仍旧搬迁。

这种人房分置的旧城开发模式,对开发商而言可以尽可能收回建筑产权,避免与原有居民发生关系,最大程度降低开发成本。但是,对于名城保护而言,赶走居民,破坏社会文化网络,这是个灾难。

2.灭失珍贵历史信息。真实性是文物保护最重要的价值观。对文物古迹的保护,对历史文化街区的保护,对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坚持真实性无一例外。然而有些名城为图简单省事,降低保护开发成本,拆除原有历史建筑,建设假古董。拆真建假也许可以在短时间内带来旅游价值、商业价值,然而破坏了历史文化名城的真实性,以一个外表貌似旧瓶的新瓶去装新酒,怎么也尝不出历史的滋味。

以传统民居的建造技术为例,在修复古建筑或建造新建筑时允许使用传统技术、传统材料,但是拆除古建筑而新造则是不允许的。政治、经济、社会、文化等种种因素,经过时代的变迁,会反映在建筑的材料、风格、装饰、审美取向等各个方面,如果拆除重建,往往会丧失这些珍贵的不可再生的历史信息。

3.损坏名城整体格局。历史文化名城的价值在于整体,整体的价值大于部分。典型如北京,其都城建设遵循完整规划兴造,强调轴线,呈现出整体的格局、风貌和秩序。温州城则是另一典型。瓯江南岸的温州城址之上,群山错立,恰如北斗星座,其城依托山水地形,呈现出独特的“山水斗城”格局。名城的历史文化街区代表着城市某一时期的历史风貌,体现了古代人居环境的营建思想。名城要整体保护传统格局、历史风貌,保护相关的自然景观环境。

由于规划的盲目性,以及急于见功、急于求进的心理,有些名城在城市开发建设中部分拆除老城,使整体格局遭到破坏。有些仅仅保护几个文物保护单位,将区域内非文保单位的建筑拆除重建,使它们原本组合形成的整体风貌和格局“开膛破肚”,原有的历史文化价值和艺术价值大打折扣。

三、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若干对策

1.提升保护专业性。城市是一个复杂的巨系统。作为国家历史文化名城的城市是一个更为复杂的巨系统。保护对象的复杂性,决定了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必须不断提高专业性。

贝聿铭曾说:对于一座城市来说,最重要的不是建筑,而是规划。贝先生的话可以这样理解:建筑并非不重要,但必须在规划中保护、在整体中保护。而规划强调系统性思维,必须以深入研究、专业化为基础。

2.促进多方主体参与。每一个生活在历史文化名城的人都是利益相关者。名城保护要加快从管理向治理的转变,在政府主导的基础上,强调居民、开发商等多方主体的参与,促进大众化。要深入了解公众等多方主体的真实诉求,提供通畅的表达途径,在不损坏名城保护的基础上允许其个人利益的实现,才能让大众自愿地参与历史文化名城保护。

大众化还必须与专业性有机结合。广东省于2017年启动的南粤古驿道修复和利用,通过历史线索的挖掘,找到许多有价值的载体,将现代交通、驿道、乡道有机结合,以文化为基石,建设成供公众使用的线性开放空间,为市民提供健身场所和出行绿道,将驿道保护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相结合,是大众化与专业性结合较好的例子。

3.建立综合评价体系。要正视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的复杂性和差异性,从多维视野和评价尺度,建立起更能加强历史街区保护利用的综合评价体系。深入研究名城保护利用综合评价体系、方法及机制,通过对现状、价值、活动、影响等方面的综合评价,建立有效优化决策机制,实现制度化、科学化和合理化,促进历史街区可持续发展。

供稿:刘达开

审核:王剑文

  作者:  编辑:陈俊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