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历史文化名城定义
中国是文明古国,历史悠久,文化灿烂,文物众多,历史性的城市遍及全国各地,其数量之多,传统文化特色之丰富多彩,举世闻名,驰名中外,成为世界游人的向往之地和心目中的理想之城。这些城市所拥有的自然环境、名胜古迹、历史街区、传统建筑、民族文化、地方色彩、风土人情等各具魅力,体现着中华民族的历史文化,是珍贵的遗产。为此,《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把历史文化名城定义为“保存文物特别丰富,具有重大历史价值和革命意义的城市”。“历史文化名城”这一概念是作为中国对历史文化遗产的一种宣传教育方式和政府的保护策略而提出的,具有明显的本国特色和时代意义。从法律角度而言,“历史文化名城”是由国家(或地方政府)确认的,具有法定意义的历史城市中的杰出代表;从保护角度而言,是中国城市中首先需要建立完整的历史文化遗产保护体系,把“保护”这一主题纳入城市建设每一过程;从政策角度而言,是必须在城市总体规划中制定保护专项规划,并使历史文化遗产保护渗透到地方政府制定的各项经济、法律、行政政策之中。
公布历史文化名城,就是要溯源、开源、护源,以便源远流长。一是保护文物古迹,二是保护历史文化街区,三是保护和延续古城格局和风貌特色,四是继承和发扬优秀的历史文化传统。历史文化名城,是体现中华民族历史悠久、文明灿烂、文化辉煌、遗产丰富、创造力强、独具特色的代表性城市。
二、历史文化名城申报条件
申报历史文化名城的条件:一是保存文物特别丰富;二是历史建筑集中成片;三是保留着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四是历史上曾作为政治、经济、文化、交通中心及军事要地,或者在近代和现代发生过重要历史事件,或者传统产业、历史上建设的重大工程对地区的发展产生过重要影响,或者集中反映地区建筑文化特色、民族特色的;五是在所申报的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范围内还应当有两个以上的历史文化街区。
所谓历史建筑,是指具有一定保护价值,能够反映历史风貌和地方特色,未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且未登记为不可移动文物的建筑物、构筑物。
所谓历史文化街区,是指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核定公布的保留文物古迹、历史建筑、近代和现代史迹比较集中,能够较完整、真实地体现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并具有一定规模的地区。
参考文献:
王国平. 城市学总论[M]. 人民出版社, 2013. 1132-1133
编辑供稿:研究四处(媒体宣传处)张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