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学ABC|中国城市环境管理制度主要有哪些?
  发布时间:2018-10-11 14:59   来源:城市怎么办

经过长期的实践和探索,中国逐步形成了一套具有自身特色的城市环境管理制度。它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城市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

中国城市环境管理以城市政府管理为主,实行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环境保护法》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辖区的环境质量负责,采取措施改善环境质量。”在行政体制上,城市环境保护机构隶属于城市政府,除业务活动受国家环保部门的指导外,更多地受制于城市政府。城市环境保护责任制以签订责任书的形式,具体规定市长、区长、县长在任期内的环境目标和任务,并作为对其进行政绩考核的内容之一。同时,市长、区长、县长再以责任书的形式,把有关环境目标和任务分解到环保局和其他行政部门。环保局长再与各企事业单位负责人签订责任状,层层分解和落实环保目标和责任,并实行年度定量考核。

(2)排污管理制度

国家实行排污申报登记和排污许可证制度,对超标排放的单位,依法收取排污费。城市环保部门根据污染总量控制指标,向污染单位发放排污许可证,规定污染物排放标准,向超标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征收排污费。超标排污收取的费用,略高于治理设施的运行费用。排放单位还必须对超标排污进行限期治理。逾期没有完成治理任务的单位,环保部门除可以依法加倍征收超标排污费外,还可以根据造成的危害情况处以罚款,直到报请同级政府批准,责令其停业或关闭。

(3)环境影响评价制度

它要求在一定区域内进行开发和建设时,从事开发或建设的单位必须编制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对建设项目产生的污染或对环境的影响作出评价,并规定防治措施。环境影响报告书经项目主管部门预审后,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被批准后,计划部门方可批准建设项目设计任务书。

(4)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

“三同时”是指一切新建、改建或扩建的项目,其中的防治污染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防治污染的工程设施必须经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环保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该建设项目方可投入生产或使用。

(5)污染赔偿制度

造成环境污染危害的单位要对直接受到损害的其他单位和个人赔偿损失。环境污染及赔偿纠纷,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由城市环保部门进行处理。若当事人对处理决定不服,还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不能达成赔偿共识,也可以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

(6)环境监测制度

环境监测主要有四种形式:一是经常性监测,又称抽样监测,它是环境检测的主要形式,是城市政府定期发布环境状况公报的基础;二是污染源监测,主要用于监测污染比较严重的企事业单位;三是事故性监测;四是研究性监测,主要为环保科研服务。中国环境保护部门已经建立起较为完整的环境监测网络系统。

(7)环境质量标准制度

国家环境保护部门制定国家环境质量标准,省级政府对国家标准没有规定的具体细节,可以制定地方环境质量标准,并报国家环境保护部门备案。中国环境标准体系由三类标准组成:环境质量标准;污染物排放标准;基础标准、样品标准和方法标准。

(8)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制度

为了提高城市环境综合整治的水平,国家环境保护部门于1989年开始在全国重点城市实施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制度(“城考”),它实现了城市环境管理工作由定性管理向定量管理的转变。“城考”以一系列量化的指标体系,评价一定时期内城市政府在环境整治方面的工作进展情况,促使城市政府不断改进环境管理。“城考”的对象是城市政府和市长,内容涉及环境质量、污染控制、基础设施建设和城市环境管理四个方面。“城考”实行分级定量考核制度。国家环保部门对直辖市、副省级城市、省会城市、旅游城市和沿海开放城市进行考核。省、自治区、直辖市则分别考核所辖地级市和县级市。地方一级的考核指标体系在国家统一的指标体系的基础上,可根据地方的特点和需要做相应的调整。

参考文献:

1.王国平. 城市学总论[M]. 人民出版社, 2013.538-549

编辑供稿:研究四处(媒体宣传处) 王莉萍

  作者:  编辑:陈俊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