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农民工大潮—创造中国经济奇迹的主角
改革开放以来数以亿计的农民由从事农业转为从事非农产业,由在农村生活转到城镇居住,农民工的大潮促进了工业化和城镇化进程,成为城乡一体化发展的强劲驱动力。
1.农业劳动力转移的发展历程及特点
近40年来中国农民的流动呈现三次浪潮。第一次是以在本地乡镇企业就业为主的就地转移。在改革初期传统城乡二元经济体制继续从制度上抑制农业剩余劳动力向城市部门转移,1980年8月2日至7日,中共中央在北京召开全国劳动就业工作会议。会议提出:必须逐步做到允许城镇劳动力在一定范围内流动。
社队企业遵循“三就地”原则(就地取材、就地加工、就地销售)。在这样的约束条件下,发展乡镇企业,“离土不离乡、进厂不进城”,实现农业剩余劳动力在农村内部的就地产业转化成为必然选择。如果说,乡镇企业是中国农民的伟大创造,这种创造实际上是在城乡分割二元结构的既定框架内的一种无奈的选择。
第二次浪潮是“离土又离乡、进厂又进城”的以城市为目的地的异地转移。1984年中央1号文件提出:“一九八四年,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选若干集镇进行试点,允许务工、经商、办服务业的农民自理口粮到集镇落户。”1984年10月,国家在加强对城市副食品供应的基础上,放宽了对农民进城的限制,掀开了农民大规模进城务工的序幕。1982年,离开本乡镇就业的农村劳动力仅有200万人,1989年就达到3000万人。
第三次浪潮是以长期在所工作的城市居住为特征,一部分农民有举家迁移的倾向。这三次浪潮是显现其转移的特性,不可能截然分开阶段,农民工大潮与当年乡镇企业的发展与是密不可分的。
△改革开放以来农业劳动力转移历程
2.农民工大潮的历史意义
改革开放带来的一个重要变化是劳动力的自由流动, 迁徙自由使大批农村劳动力向沿海地区和大城市流动,市场的作用实现了资源的优化配置。在收获人口红利期间,农村最优秀的一部分劳动力出来了,他们最富于冒险精神和开拓精神。在这个迁移过程中,不仅仅农民工增加了收入,农民工资性收入成为农民增收的重要贡献部分。更重要的是,在市场经济的大学校中,农民工的外出就业是一个干中学的过程。这个过程是残酷的,充满了泪水、汗水、血和污浊。
但广大农民工开阔眼界,学会技能,学到知识,成为创新型人才。很多农民企业家,回乡创业的能人之所以能开创出一片基业,都是依靠的外出打工积累的经验、技能和资本。
3.农村劳动力只是在一定程度上实现了择业自由,在一些地区及一些阶段仍然受到就业歧视
一些大城市,在就业政策制定中,明确规定外来工允许和限制的就业岗位。北京市劳动局1996年曾制定了《1996年本市允许和限制使用外地人员的行业工种范围》(北京市劳动局通告第2号),明确规定了允许使用外地工的行业是12个,共204个工种,这些工种基本上都是城市人不愿从事的脏、苦、累、险、毒活。直接限制使用外地人员的行业和工种有:金融与保险业的各类管理员、业务员,会计、出纳员,调度员;星级宾馆前厅服务员,收银员,话务员,核价员;出租车司机;各类售票员,检票员,计算机录入员,办公室文秘等。同年,北京市劳动局还发出了《北京市劳动局关于用人单位招用外地务工人员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劳就发〔1996〕74号),明确要求用人单位招用外地人员应严格坚持“先城镇、后农村,先本市、后外地”的原则。2000年,北京市劳动局又颁布《2000年本市允许和限制使用外地人员的行业和职业范围》的通告,将北京市限制使用外地务工人员的职业由1999年的34个增加到103个。
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在2001年提出的单位招用外来人员须知中,明确禁止五类岗位使用外来人员:一是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各类工勤人员;二是社会公益性保洁、保绿、保养、保安人员;三是物业管理从业人员;四是各类商店营业员;五是机场、车站、码头清洁工。并要求上述五类岗位已经使用外来人员的单位,于6月30日前予以清退。对于用工单位未经批准使用外来人员,一经查实,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将责令其在限期内清退,并补缴管理基金,另按每一人500~2000无的标准处以罚款。
4.农民工为中国的经济发展做出巨大贡献
长期以来,中国创造了举世瞩目的经济奇迹。在分析和解释中国经济奇迹的由来时,我们谈到改革开放的大政方针,各地政府的竞争,基础设施的改善,技术创新,通过制度创新逐步完善市场机制的等因素,但其中有两个关键性因素:廉价的土地和廉价的劳动力。土地来自于农村,劳动力就是农民工。
在刘易斯拐点还未到来之时,相对充裕的农村剩余劳动力的供给与市场需求之间的关系决定了劳动力的价格。但要有一个满足劳动力再生产需求和社会道德的底线。长期以来,我们的劳动力成本低廉的竞争优势,在很大程度上是挤压了农民工合理的劳动待遇、象样的生产生活条件和基本的社会保障而形成的。这就是所说的初次分配的扭曲。只有在初次分配大体不产生系统性扭曲的情况下,运用再分配手段改变实际运行中产生的偏差可能才是有效的。
5.人的城镇化无法实现直接影响到农业农村的发
在城乡二元结构的现实条件下,农民进城打工,绝大多数是边缘性的流动人口,低工资使大部分农民工无法支付在大城市的定居成本,同时他们享受不到和城市居民一样的社会福利和保障,实现不了农民工及其家属向城市的迁移和定居(要地不要人),他们的生活水平、生活条件和消费方式与城市居民仍有较大差距。这不是真正的城市化,即便按照现行统计口径他们已经被算为城市人口。
在城乡二元体制下,第一代农民工和部分第二代农民工不能为城市所接纳,在外出打工的最佳劳动年龄过后,只得回村务农,有条件的在附近打点零工,成为小规模兼业农户的主体,这就是习近平同志所指出的经营自家承包耕地的普通农户仍占大多数的基本农情。这也就形成了农业经营主体多元并存的格局。这种格局直接影响到发展适度规模经营和现代农业,也进一步固化和强化了城乡二元结构。
二、新形势下有关农民工的几个问题
1.农民工融入城市化进程
在工业化和城镇化的进程中,现实经济生活提出的问题是:国内外工商资本和金融资本与中国廉价的劳动力及廉价的土地相结合的进程是否还将延续下去?低成本扩张的工业和经济发展的道路是否已走到头了?
2003年开始一些发达地区企业出现了“民工荒”,引发了在中国城市化、工业化现阶段农村劳动力是无限供给还是有限剩余,中国是否到了刘易斯转折点等问题的争论。
农村劳动力供给从无限到有限导致供求关系发生变化的新格局使得农民工自改革开放以来,第一次具有了一定的谈判地位,他们有可能通过“以脚投票”等各种手段来捍卫自己的合法权益,促使劳动力的价格向其真实价值调整。另一方面,企业从自身经济利益的考虑,除了产业升级换代、加速产业结构调整外,也不得不注重改善工人劳动环境、提高工人工资待遇、加强工人的技能培训,提供一些最基本的福利,这就为经济增长模式的转变、以人为本的科学的发展观的落实提供了契机,也为农民工及其家属在城市定居、加速城市化进程创造了条件。上亿的外出农民工及其家属能否融入城市化进程之中也将影响农村和农业未来的发展。
2.关于农民工的合法权益
《劳动法》第36条规定:“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4小时的工时制度。”第38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1日。”第41条规定:“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1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第48条规定:“国家实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最低工资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报国务院备案。”
关于农民工工资,有一种观点认为劳动法的出台规定了最低工资以及劳动者工作时间和加班时间,超越了发展阶段,工资上涨的过高、过快,影响了企业的竞争力。
但实际上,劳动者的最低工资是法律规定的权利底线,只能维持劳动力的简单再生产,劳动者如想获取劳动力维持成本以外的收益,全靠加班。这就挤压了劳动者休息闲暇、谈恋爱、过家庭生活以及参加文化娱乐活动的时间,并透支了身体。从长远看,导致了流动人口的“健康损耗效应”,外出打工的农民工健康状况明显恶化。
在调查中的案例:“深圳的最低工资2130元往往就是工资底薪,只能勉强维持生活。要想有点余钱,主要靠加班费。宿舍有电视,但没有娱乐时间,洗洗就睡,否则第二天没法干活。每天生活很单调,三点一线,吃饭、睡觉、上班,工作纯粹为了糊口。有的工人一个月加班加满160-170小时,每个周末加班12小时,这是劳动法规定的加班时间的4倍多,这样一个月才能挣到4700-4800元。”有的工人算了一笔账,他2005年在深圳打工的工资是1700元。12年后涨到2800元(增长了65%)。但2005年的房租是120元/间,现在是320元(增长了167%)。2005年路边的盒饭是3块5一份,现在是15元一份(增长了329%)。2017年最低工资涨了100元,正式消息还没有公布,房东们就知道了。房租马上上涨,一下子就把那一百块钱吃掉了。许多农民工工作多年,扣掉开销,所剩无几,基本形不成什么积累,包括物质资本、人力资本和社会资本都是如此。因为他们由于经常性加班,他们几乎没有时间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和学历教育。他们社会交往不多,接触的人也很少。
最低月工资是法律规定的权利底线,确保工人的工资水平绝对不能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这是工人的合法权益,但不是工人的合理权益。所说的合理权益是劳动力维持再生产和保证闲暇、娱乐和繁衍后代的底线,是维护劳动力人格尊严和隐私权的底线,权利的保障既要维护工人的生存权,又要促进工人的发展权。
3.关于农民工的回流
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了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提出要坚持农业农村优先发展,建立健全城乡融合发展体制机制和政策体系,加快推进农业农村现代化。2017年的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提出:要科学制定乡村振兴战略规划。健全城乡融合发展体制机制,清除阻碍要素下乡各种障碍。2018年的中央一号文件提出: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乡村振兴道路,必须重塑城乡关系,走城乡融合发展之路。加快形成工农互促、城乡互补、全面融合、共同繁荣的新型工农城乡关系。
政策鼓励和提倡农民工不仅是向城镇的单向流动,也鼓励部分农民工返乡创业、回流本土的双向互动。应该指出,在外打工的农民工年龄大了,没有被城市所吸纳,返回农村;一部分到达劳动年龄的农村劳动力外出打工,有出有回,这是正常的流动,这种现象天天都在发生。但要注意两个问题。
第一,客观看待间歇性回乡。农民工流动性很强,在流动过程中,往往是间歇性回乡。农村的家成为他们的中转站、加油站,也是他们最后的避风港。许多农民工在其外出打工的生涯中往往辗转好几个省,或更换好几个单位,从一开始就在一个公司干活、从一而终的是少数。在上一份工作结束,还没有找到下一份工作时,他们往往回家待上一段时间。这是间歇性返乡,而不是回乡常住。老家是他们的中转站和歇脚的地方。在老家他们不仅有亲人,而且有房子有地,能做到进退有据。“三权”(农村土地承包权、宅基地使用权和集体收益分配权)对于这些处于流动状态、对未来充满不确定性的群体来说,是至关重要的。
第二,返乡不等于返农。尽管现有的政策鼓励农民工返乡创业,但从调研来看,绝大多数农民工即使回乡,也是想开个店,做点小生意,或在家乡给老板打工。如果农民工回到老家,在本乡镇以外就业,仍然属于外出农民工。即使农民工回到本乡镇以内就业,但农民工返乡往往并不是返农,年轻一代农民工真正想回乡投资农业或想从事农业的是极少数。在与农民工非常有限的接触中,唯一一个准备回村投资搞养殖业的是一位36岁女性,她2006年在外资企业开始担任基层管理工作,已经干了了11年,月工资8000元。现在自修大专课程,准备回村投资50万元,转包10来亩地,计划挖池塘,养鱼苗和虾。由于市场配置资源的基本规律的作用,要素总是向生产率高、回报率高的部门和地区流动。实践证明,投资农业往往对劳动者的素质要求很高,他们要具有生产技术、经营管理的知识和技能,还要有几年投资得不到回报的心理准备,以及抗击市场风险和自然风险的能力。真正能够成为成功农业企业家的毕竟是少数。
三、结语
《宪法》总纲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2004年中央1号文件:进城就业的农民工已经成为产业工人的重要组成部分,为城市创造了财富、提供了税收。农民工绝不仅是单纯的劳动力,他们应该是国家领导阶级的重要组成部分,工农联盟的有机组成部分,中国共产党的重要执政基础。
如果按照年龄粗略划分,25岁以下的农民工,年纪较轻,大多未婚,比较随性,对未来也没有长远考虑。40多岁的农民工,已进入外出打工的末期,叶落归根,更多考虑的是未来的归宿,关心社保和养老问题。25到40岁的农民工,上有老,下有小,做事踏实,法律意识强,有责任心。与老一辈农民工相比,他们敢想、敢做、敢问、敢说,有知识、有技能、有追求,他们的民主意识、公平意识、法治意识、参与意识、监督意识、维权意识最强。这个群体,是农民工中最活跃、最有能量和最有责任感的一部分人,政策处理得当,他们可能成为工农联盟的核心力量,共产党在城乡执政基础的重要组成部分,社会安定的压舱石。如处理不当,他们也可能成为社会的不稳定因素。
要进一步厘清农民工相关的基本理论和基本概念相关的问题,通过可行的政策举措,使农民工在我们的国体和政体中获得他们应有的地位,发挥他们应该发挥的作用,使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的理论在中国农民工问题上得到印证和发展,这是我们面临的挑战,也是必须解决的不可回避的问题。
作者:张晓山 中国社会科学院学部委员、农村发展研究所研究员
(本文根据2018年11月11日在中国城市学年会·2018“城市流动人口问题”论坛的主旨报告录音整理)
供稿人:接栋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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